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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所致违法不必担责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7:56:51 阅读: 来源:防撞条厂家

不可抗力所致违法不必担责

李克杰  北京“7·21”特大暴雨给交通造成巨大困难,部分车辆抛锚只能停在路边。而有车主在22日去取车的时候发现,原本停在路边躲雨的车被贴了违法告知单。此事受到市领导和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即决定22日协管员擅自粘贴的违法告知单作废,并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工作岗位(7月23日《新京报》)。  对北京市的这一做法,不少舆论以“人性化”赞之,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实质。从现代法治的原则出发,不可抗力所致违法行为人不必担责已是基本常识。因特大暴雨车辆抛锚而停靠路边,表面上属违法停车,实质上却不构成违法,不必担责,不应受到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宣布贴条作废,完全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合理合法,与执法人性化关系不大。  依据法理,是否构成违法,应否受到处罚,不单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单看行为后果是否危害了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还要看行为人作出这一行为时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具体来说,就是要看行为人在作出危害社会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既非出于故意,也非出于过失,而是在自身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的情况下无奈作出的,即使这种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实际损害,甚至是巨大损害,一般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认定其行为违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对照这一原则,在北京这次特大暴雨中抛锚的车辆,对于车主而言,显然均属不可抗力造成,将车辆停靠路边均非车主主观意愿,是不得已而为之。因而,这种客观上的停车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已属违法停车,但由于这种行为缺乏主观过错,是不能认定为违法而对其进行处罚的。从这个角度讲,北京市交管局作出所贴通知单作废、不予录入的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是严格执法的结果,并不是单纯的人性化措施,更不是拍脑袋决定。  面对“贴条事件”,相关部门恐怕不能简单地对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岗位”了之。在我看来,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主管部门认真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一是它充分暴露出协管员执法素质方面的缺陷,他们只能对违法停车进行简单、机械的判断,而没有能力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涉及现象之外的一些重要因素时,协管员往往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二是主管部门制定的贴条标准和规则中是否将“不可抗力”等情况明确写入,授予贴条者特殊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意在分清主管部门与协管员之间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能否直接对协管员进行“严肃处理”,或许协管员还自认为是在认真履行职责呢。如果单纯以其贴条行为对其问责,似有“客观归罪”之嫌。  其实,从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发现、取证、认定、处罚的整个程序衡量以及之前明确的协管员没有执法权这一基本前提出发,协管员擅自贴条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也不应被过分夸大,并据此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就执法程序而论,协管员的贴条行为只是发现、取证和告知程序,并不等于违法认定,这个责任属于交管部门。而在认定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还有申辩权,完全能够将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违法停车”剔除出去,不予认定,不予处罚。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没有必要对当事协管员进行过分苛责,毕竟他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越俎代庖地处理违法认定环节的问题,主管部门将贴条作废、决定不予录入足矣。(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董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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