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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三天后胎死腹中医院担责四成-【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6:36:16 阅读: 来源:防撞条厂家

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梅怀孕后在离家较近的栖霞某医院建卡。怀孕39周时,她发现胎动缓慢,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胎儿缺氧。两天前,她刚刚做过产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过了一天再去检查,得到的结果竟是胎死腹中。张梅去其他医院进行引产,并对胎儿进行尸检,得出胎儿有宫内缺氧和脐带绕颈等情况。她认为栖霞某医院存在过错,将其告上法庭。栖霞法院审理后判定,栖霞某医院存在过错,承担40%的责任,赔偿9000余元。

张梅诉称,2016年夏天的一个星期一上午,她因怀孕39周到栖霞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到了星期三,她感觉胎动缓慢,再次去医院进行B超检查,结果显示胎儿缺氧,医生认为问题不大。星期四早晨,她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胎死宫内。当天下午,她即转至其他医院就诊。星期六晚上引产下一死女婴。经尸检,死亡原因与宫内缺血缺氧有关。

“胎动减慢、B超提示胎儿缺氧,但栖霞某医院未安排留院观察,有过错。医院的过错与胎儿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院方承担45%的次要责任。”张梅在起诉书中写道,她还列出自己的各项损失总计16万余元,要求医院承担其中的7万余元。

对此,栖霞某医院认为,他们的医生在张梅的彩超检查报告发现异常时,要求她进一步做检查,但张梅拒绝了,并提出等过两天某省级医院专家来时再查。不料还没等到专家来,胎儿就出现了问题。同时,张梅是在胎动消失后一天才到医院就诊,她本身就是有责任的。

经过审理,双方对案情基本事实无争议。张梅申请对栖霞某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她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进行鉴定。栖霞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医方过错之处,栖霞某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对于张梅的损失,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为1万元,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1万余元,总计损失2万余元。因此,判栖霞某医院承担9000余元的赔偿。(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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