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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之争归根结底是市场约束

发布时间:2021-01-08 03:58:16 阅读: 来源:防撞条厂家

梳理定价环节的改革线条颇为不易,但一言以蔽之就是“定价责任”。从2009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以来,证监会逐步强化询价机构的定价责任,而主要的政策轨迹则是提高网下配售中单个机构的配售比例。

网下配售主要是由报价和配售两个环节构成的,并且具备对整个发行定价的功能。最早,证监会在报价环节只提出了最低申购量的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时需同时申报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但是在配售环节,由于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在认购踊跃的情况下,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

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这样的获配数量对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小的金额,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动力就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报价的情况,也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舆论批评的人情报价、哄抬报价皆因此而来。

2010年,为了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证监会提高了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近期,市场开始讨论改良的荷兰式招标,又称单一价格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承销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股票。

荷兰式招标方式事实上把之前的报价和配售环节合二为一,申报的数量即为中标数量,除非出现相同报价下不够分配的情况。参与询价的机构用实际认购的价格和数量来对自己的认购行为负责。这种报价本身就隐含了对高报价行为的惩罚机制,增加了询价对象高报价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询价对象合理报价、不敢滥报高价的作用。

不过,荷兰式招标也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即最后获得配售的机构是报价最高的几个机构,从这个角度看,即使不存在机构哄抬报价的情况,最终的结果也是有利于发行人的。因此荷兰式招标如何改良,才能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仍需要考验市场各方的智慧。

在荷兰式招标之外,也有市场人士建议直接采取美式招标。在这种招标方式下,机构不仅实际认购的数量就是获配数量,获配的价格也是自己的出价。这种差异的报价方式更能引导报价者对自己的报价负责,避免羊群效应。不过,美式招标存在“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与我国现形的法律存在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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