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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将被重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7:21:55 阅读: 来源:防撞条厂家

(记者 段美)7月25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归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归集,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禁止归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归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额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使法律责任更具可操作性。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归集禁止归集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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