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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对金融的非理性博弈

发布时间:2021-01-21 14:40:34 阅读: 来源:防撞条厂家

减少对金融的非理性博弈

有报道说,在某地区新区开发中,地方政府险些与一家大型国有银行撕破脸。由于担心风险,此银行拒绝对政府的贷款要求表态,当地政府一度要求终止该行在本地区开展业务。之后,在这家银行总行干预下,此事才低调了结。  这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的案例。这种情况在亚洲金融危机前较为普遍。经过多年改革,人们的现代金融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尊重金融发展规律和金融自主权,但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各地发展经济的劲头很足,总试图通过博弈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以获取地方竞争优势,往往对金融有着特殊偏好。地方政府介入金融活动有多种方式:有的通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政策引导;有的通过争取银行对地方授权授信,提升区域发展信心;有的通过政府现场协调,创造市场机会;有的通过融资平台,创造信用能力;有的通过信贷激励或行政激励考评,激发各银行贷款积极性;也有的直接干预金融活动。应当说,在现有金融格局和行政格局下,资金供求双方的这些互动行为有其合理性,也是正常的体制现象和市场现象。  盲目或变相干预金融会造成金融扭曲、损害金融生态环境,应予以警惕和避免。这些年来,为减少金融管理当局、地方政府对金融活动的不当干预,我国深化了金融管理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制度和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商业银行逐渐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逐步形成了不同主体的新型市场关系。但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活动的不当干预仍时有发生。  地方政府对金融不当干预有多种情况:金融资金相对集中于国有大型银行,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中试图通过层层博弈,争取更多资金份额,以取得发展的比较优势或实现跨越发展;我国地方政府负责大量发展事务,而融资手段相对不足,对国有银行期待更高;一些地方观念滞后,仍把银行作为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明确,政府职责主要是监管、政策引导和提供基础服务,不能干涉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银行贷款,必然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风险隐患,最终导致不良资产上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应当看到,一个地方获取贷款多寡是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的结果,是该地区经济成长性、生态环境的综合反映。实践证明,那些经济环境好、不良贷款比例低的地区往往能获取更多的资金和资本。但是地方干预也反映出我国投融资体制中的问题,应加快改革予以解决。  毫无疑问,国有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主体,有条件有能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别是应结合区域经济转型和城镇化建设,改善机制,加强创新,把自身发展有机融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去。  从根本上看,减少地方对金融的非理性博弈出路在于改革投融资体制,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格局。充分利用多种资本市场,增加股本融资和债券融资,改善区域资本结构。积极支持地方金融发展,规范发展各类小型金融机构,增强地方银行服务地方的能力。积极发展地方债券,健全地方资产负债表,改善融资机制。  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些年来,各地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应继续巩固金融生态建设成果。要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同法制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诚信建设和经济转型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金融与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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