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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人涉黑团伙垄断工程勒索等受审 头目获刑25年种植

发布时间:2020-04-19 16:24:07 阅读: 来源:防撞条厂家

25人涉黑团伙垄断工程勒索等受审 头目获刑25年

中新网温州12月24日电 (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鹿轩)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4日审结了近十年来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重大复杂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以吴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温州注册了一家公司,垄断当地的工程建设,为排除障碍,该组织犯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多条罪名。鹿城法院今天公布了一份长达196页的判决书,黑涩会头目吴某领刑25年,其它24人也均获刑。

2008年始,吴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人“,拉拢七都当地张某(男,32岁,有故意伤害罪前科)、陈某(男,47岁,有聚众斗殴罪前科)、郑某(男,60岁)合伙承接七都街道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后又拉拢林某(男,42岁,有抢劫罪、强奸罪前科)加入,通过承接项目该团伙开始具备一定经济实力,骨干成员开始固定。

2009年下半年,为垄断七都街道内所有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吴某等人开始拉拢、控制七都街道6个村的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在各个村指定设立代表,代表下设立股东的方式,以暴力、胁迫、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手段垄断所在村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

至此,该团伙形成以吴某为首,张某、陈某、郑某、林某为骨干成员,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为积极参与成员和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后,吴某、张某、陈某、郑某合谋成立公司,由林某、郑某以43000元委托代理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相关事务。该代理公司通过曾某在银行设立临时存款账户,曾某以被告人吴某名义认缴人民币200万元,以张某、陈某、郑某名义分别认缴100万元,共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2010年1月,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注册成立温州海都公司,并开始以海都公司名义对外承接项目,以企业合法外衣作掩护,形成“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同年1月22日,曹某将500万元注册资本从海都公司基本账户抽出。

为确保自己能够垄断当地的工程建设,排除障碍,吴某向七都街道基层工作人员行贿,以送“干股”的形式对原七都镇派出所所长陈某(已判刑)进行贿赂,分六次给予陈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为取得七都街道上沙村、老涂村、樟里村、包桥村的千亩工程矿渣填方工程,吴某指使林某、陈某买来若干茶叶盒,分别装入10万元人民币,分别向原七都镇镇长姜某(已判刑)、上述四个村的书记、村长胡某、黄某、瞿A某、瞿B某(均另案处理)各贿赂人民币10万元。

为了管理好黑社会成员,这个黑社会组织具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吴某是该组织的首要分子,也是海都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作用,有着绝对的权威,并实际控制、支配组织财产。张某、陈某、林某、郑某是该组织的管理人员,负责该组织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此外,他们内部设有严格的纪律:组织头目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可以随意打骂,对为组织利益出力的成员给予奖励,成员为组织利益违法犯罪造成的纠纷及损失由海都公司负责赔偿。

在“黑老大”吴某的带领下,该团伙气焰嚣张,在七都当地称霸一方:强迫交易,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嗨场”(指专供吸毒使用的场地),无恶不作。他们还非法持有枪支,购买刀具、钢管准备用于违法犯罪,在七都当地影响甚为恶劣。

2012年10月29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这起特大涉黑案件,这也是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最大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此案后,该院刑事审判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11月9日,经办人首次对本案适用“庭前会议”,辩护人一方提供了3份新的证人证言。

11月26日,鹿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经过6天的法庭审理,控辩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25名被告人委托的由18名辩护律师组成的律师团认为,吴某等人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的简单堆叠,公诉机关将其定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吴某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注册成立温州海都公司,以海都公司名义对外承接项目,以企业合法外衣作掩护,形成“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吴某所组建、领导的组织符合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海都公司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海都公司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财富的重要工具,海都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海都公司所创造的财富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掌控,以海都公司名义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谋取的也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

法院认为,吴某是该组织的绝对领导者,对组织及其运行、活动拥有绝对的决策、指挥权,是该组织的首要分子。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支持其活动。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在七都街道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以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七都街道基础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先后实施了11类刑事犯罪起刑事案件。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起、抽逃出资案1起、开设赌场案2起、聚众斗殴案1起、敲诈勒索案3起、寻衅滋事案3起、故意毁坏财物案4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串通投标多次、强迫交易案1次、行贿6人,造成无法估算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24日,一份长达196页的判决书公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审判长敲下庄严的法槌,对着有着“白眼良云”之称的涉黑团伙老大吴某及团伙成员作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恤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10宗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2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25名被告人中,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的23名,其团伙成员依法被判处1年8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该涉黑团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27847元被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该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另有叶某、邵某虽没有被认定为该涉黑组织成员,但均以其实际所触犯的罪名被依法判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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